王会计
供货商在为我们公司开具发票时,没有提供详细的发票清单,我们是否能够自己造一份呢?
税务人员
不可以,这种行为不符合规定!
展开剩余70%王会计
那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呢?
税务人员
政策规定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一条规定,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、顺序、栏目,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,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。
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虚开发票行为。
王会计
那么具体有哪些情形呢?
税务人员
主要有以下情形:
(一)为他人、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;
(二)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;
(三)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。
其中,所称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:
(一)未购销商品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、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,而开具或取得发票;
(二)有购销商品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、从事其他经营活动,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、销售方、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、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。
税务人员
同时需要提醒的是,如果违规会面临相应的处罚。
政策规定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五条规定,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,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;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,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;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,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王会计
幸好你及时提醒我,要不差点酿成大错,以后我们一定按规定开具发票,合规经营。
税务人员
每一张发票都是企业诚信经营的体现,请您务必确保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完全一致!
来源:国家税务总局临朐县税务局
审核: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
编发: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办公室
责编:吉杨杨
编审:丁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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